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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该不该付

1999-07-2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我今年21岁,半年多前经人介绍认识了一离异男子。因该男子曾信誓旦旦说要与我结婚,不久我们两人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谁知不久我就发现该男子既与过去女友来往甚密,在我流产之后也对我漠不关心,为此我痛苦万分。请问: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该男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该男子赔偿我的营养费、青春损失费?

读者:钟萍钟萍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你与该男子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该男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由于你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你与该男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尽管该男子给你造成了伤害,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非法同居关系引起的“营养费”、“青春损失费”的赔偿并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你提出要求男方赔偿这两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你的诉讼请求将会被法院驳回。

关于你要求与男方解除同居关系一事,如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法院将判决解除你们的非法同居关系,还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钟萍读者,希望你今后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做好自我保护。

律师朱江华肖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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